为进一步规范对建设工程的管理,我镇出台《嵊山镇工程建设规范化管理的办法(试行)》,现公开向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5月22日前反馈至嵊山镇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建设工程的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嵊泗县乡镇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参照《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等行业标准,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镇财政资金投资、政府性融资投资、村级(社区)集体资金投资(含各级财政补助)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监理、咨询、试运行、竣工验收、结算审核和考核评价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 成立嵊山镇建设工程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党政领导、相关科室办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纪律监督组、招投标管理组、质量管理组、工程安保组和办公室。(详见附件1)
第四条根据项目投资主体,分为镇级项目和村级(社区)项目二类。负责项目实施的镇各办(中心)、村(社区)即为建筑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建筑设计企业)。
第五条项目前期工作最重要的包含项目的研究策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咨询、审查和审批,施工图的审查及审批(如有需要)等。
镇级项目须由镇党委(党组)会议研究策划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后才可以进行其他项目前期工作;村级(社区)项目须经村支两委联席会议商议,投资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项目交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后,递交镇党委(党组)会议后方可进行其他项目前期工作(具体参照《嵊泗县渔农村“小微权力”清单及运行规范》嵊党政办发〔2015〕119号)。
领导小组各成员各司其责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并全面指导村级(社区)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镇级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额在5万元(不含)以下、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额在2万元(不含)以下可由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自行编制概算。
技术要求比较高的交通、水利、隧道、桥梁、房屋等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相关行业规定进行会审、咨询和评估。
第七条 建立镇、村(社区)二级项目储备库,进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成熟一批、入库一批,确保先有项目再排资金,实现资金跟着项目走,将项目储备规模和质量与预算资金分配相挂钩。
镇级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镇政府提请镇党委(党组)会议集体讨论研究,确定立项后实施;镇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镇政府工作会议集体讨论研究,确定立项后实施;村(社区)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村支两委会议决议,公示后报领导小组立项后实施。
严格按照《嵊泗县乡镇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嵊党政办发〔2019〕37号 )的规定,填报《嵊山镇招投标交易申请表》等,报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或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办理公开交易审批等手续。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应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建设工程不得肢解发包,不得擅自向指定人发包。
工程的实施合同包括了地质勘查合同、设计合同和项目施工合同等。招标工程合同采用行业专门机构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自建工程合同可依据工程性质采用相对简易的格式,但不得出现倾向性条款。
镇级工程的实施合同由分管该项目的领导审核后报镇纪委审查。村级工程的实施合同由村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村监会审查。必要时,还需对合同草案进行法律审查。
工程合同应以法律为依据、以建设工程的真实的情况为出发点和突破点,制定科学的合同方案和可操作性较强的合同条款,以保证建设工程在实现质量、进度、成本三大目标的前提下顺利竣工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应以预防为主,最大限度地将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纳入到合同管理的范围中,减少甚至避免纠纷和索赔的发生。
建设单位与施工方要签订质量保证书、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实施工程单位要对工程质量做出保证,领导小组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廉政监督。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一定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建筑设计企业应督促实施工程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督促实施工程单位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树立安全意识,并在施工道口、土方开挖及有行人出入的地方实施警示和围护。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由建筑设计企业具体负责日常施工管理,所有工程原则上都要实施工程监理制,有条件的或特殊项目应委托县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监督。同时,镇管理领导小组对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进行同步监督和控制。
建设单位应督促实施工程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的要求做施工。施工单位应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向建设(或监理)单位提出开工申请报告,批准后作为开工日期。
需要隐蔽的工序在隐蔽前,实施工程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监理)进行验收,经相关人员书面签证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隐蔽。未经验收擅自隐蔽的,实施工程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予以返工、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须签单的单据主要有三种,即: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签证单。
工程联系单参建单位都可能使用。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协调处理各种工程事件,单方出具的书面联系文书,一般由出具方签字盖章。工程联系单通常都是使用在不会产生工程费用或直接产生严重后果的场合。
工程变更单用于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建设单位理应当按照投资建设计划的要求组织工程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或者增加投资。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必须按照《嵊山镇工程签单管理办法》(见附件3)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变更单须另行办理相应签证单予以确认。无对应签证单的无论其内容如何,均视为其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承包总价范围内,不得再行办理竣工增减结算。
工程签证单由施工单位向建筑设计企业申报,经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对工程签证事实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建设单位根据确定的工程量,重新进行价款事项的审核确认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工程单据的申报、审核、批准各环节责任,落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工程签单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经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 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施工单位递交工程验收资料,并及时组织施工、设计等相关单位进行内部交验后报请镇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
简易程序由建设单位组织,由具体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施工、监理(如有)、设计(如有)等项目有关人员参与。
标准程序由建设单位组织,由镇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具体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施工、监理、设计等项目相关人员参与,并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派员参加。
如涉及到村级项目,村帐镇管负责人、工程建设村村班子成员、村监会代表也应参与。
第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验收人员要在验收报告书上签字确认,验收不合格的验收人员应签明理由。需县相关行业部门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按相关要求整理技术资料和文件,编制竣工图表和竣工决算,写出工程总结报告,待条件具备后,向相关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工程自验收通过第二日起,进入到后续的质保期或维护期,质保期或维护期限期按合同规定执行,期满后,实施工程单位要确保将经过质保期或维护期后的工程完好无损的向建筑设计企业移交,建设单位组织具体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工程建设所在村负责人对的工程进行整体移交验收,并签订移交书,明确期限外管理主体。
工程移交后,实施工程单位法定质量保修期责任仍存在,其中法定质量保修期一般为: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或供冷期;4. 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5. 装修工程为2年。
第十九条 工程所有资料由工程建筑设计企业指定专人收集整理,统一装订成册,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保管(村级项目备案)。主要包括:项目前期所有资料,项目管理中的各种资料,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勘测设计单位必须提供的资料;质监、监理等部门提供的资料等。年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上一年的成册档案移交镇综合档案室保管。
第二十条镇、村(社区)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合同及工程实际进展情况拨付工程款,并经项目具体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工程量实地勘验,就属实情况认可后,由镇负责人、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进行签字方可支付。项目资金运行情况要及时、客观地在政(村)务公开栏中公布。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进行工程审计,其中工程结算造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进行审计。由建设单位递交工程项目招投标资料、工程结算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上述材料报领导小组审核后,自建项目由领导小组委托信誉好、业务强的中介机构统一审计,招标项目交县财政部门按规定统一审计。
第二十二条纪律监督组严格监察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工作,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严格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对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以及违约失信的良行为的中介机构、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根据《嵊泗县委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泗县建设工程领域“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嵊党政办发〔2018〕13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造成投资失控、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应严肃处理。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建设工程管理方面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工程管理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