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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试行)的通知

  《东方市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试行)》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工业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审批效率,快速推进东方临港产业项目落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方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建议》(〔2019〕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建议》(〔2020〕24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快速推进实施标准地制度的通知》(琼府办〔2020〕1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审批模式。

  以便民利企为出发点,以“拿地即开工”为目标,在流程再造、精简环节、提高效率上下功夫,推进并联审批机制,完善全流程、全覆盖的低风险项目改革,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低风险项目审批体系,缩短工业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审批时间,由原来的60个工作日压缩为7个工作日。

  “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针对东方临港产业园范围内新建的工业项目(含物流、仓储、贸易类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经市政府同意纳入的产业项目与民生项目。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外:

  (一)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或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

  “拿地即开工”是指在土地供应准备阶段,依照申请人意愿,按各项准入条件先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签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之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手续办理,确保申请人拿地即可开工建设。

  (一)承诺守信。确定采用“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的项目申请人需与产业主管部门签订告知承诺书。因项目申请人未按告知承诺书要求完善报批方案并未按批准方案进行建设的或项目出现重大调整,导致审批过程中不能办理相关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风险,由项目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转变职能。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突出“策划先行、并联协同、交地发证、拿地开工”要领,提前介入开展服务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审批效率。产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帮办制要求,全流程专人帮办、跟踪协调、及时沟通反馈各类信息。

  (一)在土地供应前,产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部门组织召开准入会审会,对拟建项目及用地选址是不是满足各类规划、土地用途、产业政策、环境保护、人民防空地下规划或易地建设、国安、消防、节能、水土保持等方面做会审,并提交“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做项目策划生成,通过项目合规性检查后进入项目实施库。

  (二)产业主管部门将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消防等部门的规划、用地及建设要求、行业审批的条件和标准、需提交的材料等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支持申请人先行开展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图审入库、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节能减排等前期工作。

  (三)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水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电力部门分别就节能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人防、消防专项审批、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供电、供水、供气等事项向申请人告知开工条件,开工条件列入土地供应公告。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审批部门主动提前对申请人提交的地块建设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开展审查,提出具体审查意见,指导建筑设计企业完善建设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审批部门与建筑设计企业应相互配合,在土地供应前基本确定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出具预审查意见。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土地供应方案前应征询相关职能部门意见,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年度产值、年度税收、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安全生产管控、科研投入、技术、人才、就业等控制性指标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把以上控制性指标纳入土地供应方案开发要求中,并提前告知申请人。

  (六)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签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后,申请人须按告知承诺的要求,3个工作日内缴纳相关联的费用完毕。各行政主任部门按照告知承诺审批方式7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手续。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审批专班。审批专班由项目分管副市长和产业主管部门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部门组成,分管副市长负责召开准入会审会,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参加,并协调各项工作。

  (二)实行清单制和告知承诺制。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立即办理;对暂未达到审批条件,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会产生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各审批部门凭申请人承诺先予作出审批决定,并在审批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查,申请人须在承诺时限内完善相关手续。本模式印发实施后,各审批部门应就涉及本部门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审批条件和标准、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履行承诺的时限及违反承诺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相关联的内容,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件。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采用“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的项目,如存在提前预审、告知承诺等情况,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项目开工后的监督检查,从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四)强化帮办服务。各产业主管部门应为项目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的咨询、指导、帮办服务,覆盖工程建设项目策划到竣工联合验收阶段。协助、指导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准备申报材料,进行网上申报,向有关审批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对帮办工作进展情况做跟踪记录,做好资料、档案管理。

  (五)强化区域评估。各职能部门要按照《东方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明确有关部门在东方临港产业园工作职责的通知》(东编〔2022〕9号)要求,各司其职,应当在年内完成东方临港产业园区域的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水资源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区域评估评价事项。对符合该区域整体规划和产业功能布局,属于主导产业的拟入驻工业项目,将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环评、安评等特别的条件的除外)应用于每宗土地出让方案中,企业不再单独评价,各有关部门不再重复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