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明显问题,加强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机制与监管办法
1.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中应当包含招标内容,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批复文件中明确招标事项;只审批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的,由项目单位向审批部门单独提出招标事项申请,招标事项批复文件应当抄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2.已审批核准的招标事项不得随意改变,因情况变更等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3.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定期组织抽查招标事项批复情况,发现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事项的,责令改正,并交由有权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4.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开、规范、择优原则,选取需求及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选取过程应当实行集体决策。达到“三重一大”制度标准的,选取招标代理机构事项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制度进行决策。不可以通过直接指定、直接摇号、投标人推荐、低价中选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已制定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制度的,从其规定。
5.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重点纠正违法违规设置量身定做或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评分办法、中标条件等问题,并依法依规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做处理。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履行招标文件备案职责的监督,定期组织抽查评估。
6.严格落实远程异地评标制度,并在招标文件备案中予以明确,确保“应异尽异”,鼓励招标人对应当远程异地评标范围以外的项目实行远程异地评标。
7.行政监督部门应该依据行业特点、发展要求及业主单位、评标专家、代理机构等单位或组织的意见建议,适时完善本行业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评标办法或评标细则、信用信息应用等制度。
8.全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在指定信息发布媒介——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可同步在行业指定媒介发布,发布内容应当保持一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而未发布、未按规定内容发布、未在指定媒介上发布、在不同媒介上发布内容不同、有效公示期过短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法进行处理。
9.推进各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与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对接,实现项目发布招标公告时,招标文件作为附件一并公开发布,取消招标文件获取门槛。
10.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应当严格评标区域管理,实行全天候全方位无死角实时监控。严禁除评标专家之外的任何人员进入评标区域;严禁负责抽取专家的有关人员在专家抽取至专家到达评标室期间、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与外界的一切非正常接触和联系;严禁场内工作人员与无关人员接触、交流,并以任何形式就现场管理以外的内容发表意见。
11.实行“一项目一见证”和见证报告公告制度,利用数字化技术实现交易项目全过程数字见证,见证报告与项目中标公示一并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服务机构发现现场开、评标行为存在异常现象的,应当在见证报告中记录,并及时报告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经调查核实确有异常的,依法依规做处理,处理结果抄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
12.加强交易现场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监测预警。依托省、市(州)监测预警平台,加强对专家抱团打分及打分异常等的动态监测和对投标文件关键字段的自动比对分析,将监测分析出的围标串标问题线索推送至行政监督部门,为进一步调查处理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提供参考。
13.在评标专家独立评标完成后、评标专家签署评标报告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委应当组织评标专家并邀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结果实行不见面一次性复核。经复核发现存在评标专家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审有误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场修正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
14.中标公示期间,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申请复评的,应当提供有效证据或线索。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的,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由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复评时无正当理由不得修改主观分。
15.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牵头组织行政监督部门,定期对涉嫌徇私舞弊评标、两次以上复核(评)或复核(评)后改变结果等异常评标项目进行抽检评估。
16.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的行政监督。
17.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范本中明确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评审和查验范围,并要求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告中一并公示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
18.强化人员履约人脸识别系统应用,依托人脸识别技术手段,加强项目履约监管,及时发现关键岗位人员未到岗或违规变更问题,并依法依规对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19.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综合利用大数据分析、人员履约人脸识别系统、社会监督等手段和渠道,加强项目履约监管,及时发现转包、违法分包问题线索并进行调查核实,对存在转包、违法分包问题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20.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不得无故拖延和违规卡扣。财政部门应当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结算严格审核把关,发现应招未招、异常变更工程款支付对象或支付方式、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未按经财评投资评审的招标上限值招标、擅自更改经评审后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等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行政监督部门查处。需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由行政监督部门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21.招标人应当严格落实我省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的规定,强化底线思维,压实主体责任。对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规避招标、违规编制招标文件以及违反有关招标文件备案、开标评标、合同签订及履约、异议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人员责任。
22.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招标事项(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开展招标工作,达到国家规定限额标准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主附分离规避招标,或将不属于保密工程、应急工程的项目以保密工程、应急工程名义规避招标,不得先建后招虚假招标,不得修改经财政部门评审审定的招标清单,不得以政府采购代替招标投标,也不得以招标投标代替政府采购。
23.依托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和行业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平台,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强化信息登记及核查。推进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核查结果与行业信息核查结果互通共享。
24.落实招标代理活动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应当列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负责所代理项目的招标方案策划、招标文件编制、开评标组织和交易档案归档等,且应当在组织开评标、处理异议和协助处理投诉等环节到达现场。招标项目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项目负责人依法依规承担责任。
25.建立健全体现招标代理机构整体实力和行业特征的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制度,促进行业优胜劣汰。推行代理机构“一代理一评价”,及时评价其遵规履责、代理业绩等情况并公开,将“一代理一评价”结果纳入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
26.加大专家征集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宣传发动力度,采取鼓励支持措施,广泛动员符合条件的专家积极申报入库;特别是对存在缺失的部分专业专家,通过开展定向征集、特定推荐审核等方式进行补充,切实提高专家队伍质量。
27.加强专家教育培训。强化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性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行政监督部门负责专业性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规则培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实际操作能力和现场管理制度培训的责任,确保每年相关内容培训与考试不得少于一次。坚决把不熟业务、不懂规程、不会操作的专家剔除出库。
28.提高专家履职要求。明确专家参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行为纳入监察范围,专家对参评信息及评标过程全方位保密,独立评标并对自己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及承担个人责任,自觉落实被“打招呼”登记报告制等。
29.严格专家考评惩处。实行专家项目考评、日常考评和年度综合考核制度,对专家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措施和考核评价。对受到处罚的专家列入专家库“黑名单”管理系统,给予相应期限的屏蔽抽取;对受到取消资格或解聘及以上严重处罚的专家依法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30.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严禁以领导批示或会议纪要等决定项目不招标或邀请招标,严禁指示、授意确定特定中标人,严禁通过业主评委、招标代理机构等发表倾向性意见、左右评标结果,严禁要求中标人与指定单位合作或转包、分包给指定单位,严禁在工程验收结算和款项拨付方面插手干预、以权谋私。
31.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不报告的,严肃追责问责。
32.加快推进全省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形成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数据“一张网”,持续推进数据标准化和归集化,夯实大数据分析基础,为提升监管能力提供有力数据保障。
33.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与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项目库、财政部门信息系统、省公安厅神鹰实战平台等系统对接,推进对项目立项、招标投标、项目建设、支付结算交易全过程闭环监管,对规避招标、围标串标、挂证、重复执业等问题进行实时自动监测预警,大力推进监管方式和手段电子化、智慧化。
34.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健全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的问题线索移送机制,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的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和问题线索移送机制,以及与人民法院的招标投标领域司法判决案件、人民检察院招标投标犯罪不起诉案件的信息共享和定期沟通机制,实现问题线索按照管理权限合理移送、有效处理。
35.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大数据分析常态化,对大数据分析发现的围标串标、关键岗位人员违规变更、挂证、违规评标等问题线索应进行深度挖掘,严查严办。
36.严格抓实失信联合惩戒。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将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多种严重失信行为的失信企业及失信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37.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的指导和监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跟踪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服务机构履行服务职能情况,对履职不到位或者超越职责范围的,及时予以纠正。建立平台服务的品质评价机制,采用自评价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平台服务的品质综合评价和服务满意度调查,评价结果纳入各地招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评价。
38.强化对行政监管部门的督促检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强化对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文件备案、项目开评标现场监管、标后履约稽查等履职情况的日常督促、检查、抽查,并将检查、抽查结果予以通报。
39.加强对评标专家管理的督查评价。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各地各行政监督部门评标专家征集、培训、考评、考核、惩处、标后评估等工作的督查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各地招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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