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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常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有效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9号令)、《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苏交公[2005]65号文)、《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前期工作管理办法》(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交公计[2006]22号文)和《关于加强完善责任体制,加快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的意见》(常州市政府常政发[2010]96号文)等法律和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符合江苏省国省干线路网规划,并列入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遵循“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市与辖市(区)政府的责任分工按常州市政府《关于加强完善责任体制,加快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的意见》执行。常州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干线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常州市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路处)具体履行全市干线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职责。

  第四条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主要程序是:项目前期工作,施工图设计和审批,编制年度建设规划,办理施工许可,组织实施及竣(交)工验收等。

  第五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对于不需新征用土地的项目,可以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为方案设计,方案设计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

  第六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统一协调,具体工作由市公路处承担。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以下简称省公路局)预审通过后,由市交通运输局上报发改部门审批。方案设计由市交通运输局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所有前期工作均需市交通运输局初审后上报。

  第八条项目前期工作文本应提前组织编制,在项目实施前完成审批,未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将不予列入下年度建设规划。施工图设计和征地拆迁方案应在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前基本完成。

  第九条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批准后才可以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由项目法人或建筑设计企业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应符合省公路局《关于加强全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交公程[2011]349号文),经市公路管理处组织预审后报省公路局审查。绿色通道工程应与施工图设计同步设计。

  第十条各辖市(区)交通运输局或相关职能部门需在每年的10月份上报下年度的建议计划,市交通运输局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各辖市(区)上报的建议计划组织编制下年度建设建议计划,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的年度计划,确定和下达全市国省干线公路的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应依照国家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关于逐步加强我市交通咨询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常交计[2012]1号)文件,选择拥有相对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做设计。

  第十二条国省干线公路推行项目法人制度,严格执行省交通运输厅对建筑设计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建或明确项目管理机构,并按规定进行人员配备、驻地建设等,对干线公路建设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三条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度,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且一定要按照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规范全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常交程[2011]1号文)开展项目招投标活动,具体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常州市交通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对整个招标评标活动实施监督。市公路处全程参与所有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并对重点项目选派招标人代表。

  建筑设计企业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应根据《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合同履约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按季度对中标人进行履约考核。

  第十四条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社会监理制度,并执行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有关监理工作的规定。

  第十五条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经济合同、廉政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三合同制。

  经济合同中不仅包括确保工程质量等条款,还应包括确保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条款(或收取保证金条款);廉政合同中应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签订,并明确廉政建设管理责任人;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并按照《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和《常州市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路政管理实施办法》,实行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和安全生产的管理。

  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严禁转包。工程分包单位一定要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和相关工程经历,并不得二次分包。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实施工程单位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合同分包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查通过后,报建设单位备案,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理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计合同分包必须经委托方同意;监理合同不得分包。

  第十六条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审计制度。工程施工中和工程完工后均应进行审计,其中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含5000万元)的基建项目原则上采取全过程跟踪审计。建筑设计企业应主动配合上级部门组织的审计。

  第十七条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申请施工许可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建设单位应填写施工许可申请书,并准备齐全完整的申请资料,经市公路处初审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批。

  第十八条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经过审查批复后,如发生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省公路局“关于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贯彻执行《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合同要求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协调好各方关系,做好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目标控制。

  第二十条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质量由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除省公路局对项目的工程质量组织的检查外,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处对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质量抽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省公路局《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实施细则》(交公程[2005]350号)积极主动地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按规定要求和标准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反馈。

  建设单位必须贯彻落实《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苏交质[2003]13号)、《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程[2005]351号)、《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按照规定向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向市公路处提交质量负责人名单及变更审批手续,并向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建立工地试验室,建设单位初审后报送项目质监机构审核备案。建设单位应及时将上述制度落实情况及办理结果向市公路处报备。

  对采用BT形式建设的工程项目,要制定切合实际的管理规定,强化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作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

  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目标是:分项工程合格率100%、单位工程优良率95%以上、工序一次报验合格率95%以上。原材料一次抽检合格率95%以上;软基处理合格率100%,优良率95%以上;桥梁桩基Ⅰ类桩98%以上,不出现Ⅲ类桩;通道、涵洞和桥梁上、下部结构混凝土强度合格率100%;路基压实度一次抽检合格率95%以上;路面基层、底基层强度合格率100%,基层总厚度单点合格率96%以上,压实度单点合格率98%以上;沥青面层马氏密度压实度单点合格率99%以上;沥青面层厚度单点合格率98%以上,其它指标满足评定标准要求。

  干线公路建设按照JTG F 80/1-2004《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设计文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具体的检测频率要求为:承包人自检频率100%,驻地监理组抽检20%以上,建设单位抽检5%以上。

  第二十一条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科学计划,规范实施,建设单位应制定合理的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工期。

  第二十二条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实行报表制度。建设单位以月报形式报市公路处,并及时做好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系统的数据维护工作。市公路处在对月报审核汇总后以月报定期报省公路局和市交通运输局。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纪检监察规定,落实廉政建设工作,对总投资达3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纪检派驻制度。

  第二十四条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应当全面接受公共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干线公路建设过程中的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概算控制。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应同步编制工程概算。工程造价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

  第二十六条列入干线公路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市公路处成立资金专户,不得挪用和截留。市公路处根据省补资金到位情况、工程进度和国省干线公路质量考核情况按季度拨付。

  第二十七条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并报备后,拨付省补资金至95%,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再拨付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未履行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未按上述第十八条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手续的工程项目,不予拨付省补资金;对于存在较大质量隐患或发生安全隐患的工程项目,暂停省补资金的拨付,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第三十条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交工和竣工验收。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交、竣工验收前,建筑设计企业应向常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质量检测和鉴定。

  第三十二条 交工验收由建筑设计企业组织,相关单位派员参加,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建筑设计企业应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路处备案,并由市公路处报省公路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竣工验收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公路局具体组织。竣工验收前,由建筑设计企业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公路处向省公路局申请验收。竣工验收前,建筑设计企业应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竣工资料应通过专项验收,应编制工程决算和竣工决算,并通过竣工审计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未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及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凡由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和戚墅堰区包干实施的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参照本办法之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市公路管理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常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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