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llbet贝博BB
职工天地
职工天地
职工天地
政策法规 您的位置:首页 > 职工天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工作规定等4项立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审查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审查听取意见工作规定》等4项政府立法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司法厅反映。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工作,增强立法计划项目编制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更好地服务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年度制定规章计划项目的提出、论证、审查和确定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规章的立项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省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配合做好省人民政府规章的立项工作。

  (七)现行有效的规章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与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不适应,需要及时修订的。

  (二)拟解决的主体问题可以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政策措施予以调整,没有必要专项立法的;

  (三)国家正在制定或者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人大常委会正在制定或者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的;

  (七)未提出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或者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内容存在较大缺陷,不宜立项的。

  第八条省司法行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征集下一年度拟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立法建议项目,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送。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应当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统筹,并报其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送省司法行政部门。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就全省共性事项、跨区域事项或者需要由省级立法予以支持的事项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省司法行政部门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和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并交由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等方面的立法建议项目,也可以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直接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省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并提供建议单位或者个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

  省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省政府法律顾问能够最终靠研究报告、论证报告等形式向省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第十条提出省人民政府年度制定规章计划建议项目,应当提交草案建议稿及说明。

  社会公众提出省人民政府年度制定规章计划建议项目的,可以只提出项目名称和立法的主要理由。

  第十一条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汇总整理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并通过立项协调会、论证会或者专题调研等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拟订省人民政府年度制定规章计划建议稿。

  省司法行政部门对未纳入年度制定规章计划的项目,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反馈。

  第十二条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省人民政府年度制定规章计划建议稿和制定说明及相关资料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将计划印发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年度制定规章计划下达后,起草单位应当尽快制定起草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省人民政府年度制定规章计划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计划的年度内完成项目应当在下一年度计划出台前完成,确需暂缓办理、终止办理的,起草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省人民政府年度制定规章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办法》(粤府办〔2014〕30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了完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下简称法规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规章,原则上由提出立法建议的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工作,可以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的部门协商确定。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或者内容复杂的规章,可以由相关部门共同协商确定起草单位,或者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指定一个部门组织起草、有关部门参与,共同负责起草工作。

  (二)体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的统一,在赋予行政机关职权的同时,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承担的责任;

  (三)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义务时,规定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四)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向加强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转变;

  第六条起草法规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的立法成果,通过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

  (二)涉及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综合性较强的;

  第八条法规规章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起草的,有关单位应当向省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立法要点。

  第九条省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起草法规规章,应当成立起草小组,负责立法调研、论证和草拟工作。

  起草工作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社会组织代表或者社会公众参与。

  第十一条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制定法规规章起草计划,落实起草的任务、时间、组织和责任,及时启动起草工作。起草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起草法规规章工作的统筹指导。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的指导,及时跟踪了解起草单位工作进度情况,根据需要可以提前介入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参与起草单位组织的调研、论证工作。

  第十二条有关单位在起草过程中,与其他部门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法规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三条起草单位报送的法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并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多个单位共同起草的法规规章送审稿,应当分别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并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四条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年度立法计划进度管理,对未按时报送法规规章送审稿的起草单位发函催办,起草单位应当向省司法行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按时完成起草工作并报送审查;不能完成起草工作的,应当向省司法行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规章,起草单位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方)起草。

  第十八条起草单位应当与受委托方签订委托起草协议,明确委托任务、质量要求、完成期限、工作报酬、违约责任等内容。

  起草单位应当对受委托方的起草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指派熟悉业务的经办人员全程参与起草工作。

  第十九条受委托方应当根据委托起草协议开展起草工作,并按期提交研究报告和草案文本。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工作规定》(粤府办〔2014〕30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审查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规章送审稿以及拟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送审稿(以下简称法规规章送审稿)由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审查。

  第四条起草单位向省人民政府报送法规规章送审稿的请示,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二)起草说明(包括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立法依据、对主要内容的说明以及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等);

  第五条省司法行政部门收到法规规章送审稿后,应当在10日内对其是否符合报送程序、报送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报送材料不齐全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要求起草单位限期予以补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未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也不属于经省人大常委会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增加项目的;

  (三)有关部门对法规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比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省司法行政部门对法规规章送审稿决定退回起草单位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书面告知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省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充分研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掌握立法所涉及领域的行政管理实际,借鉴国内外相关立法经验,全面审查法规规章送审稿。

  起草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和相关业务工作机构应当共同配合省司法行政部门做好法规规章送审稿审查工作。

  (一)立法的必要性:是否有利于贯彻实施上位法,是否有利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是否有利于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否有利于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实际问题;

  (二)立法的可行性: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有利于改进行政管理,是否方便操作,是否有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立法时机是否成熟;

  (三)立法的合法性:是否符合立法权限,是否与上位法相冲突,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措施,是否违法设定证明事项,是否违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违法增设其义务;

  (四)立法的合理性:是否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是否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是否符合职能转变的要求,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否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立法的规范性:法规规章的结构体例是否科学、完整,内在逻辑是否严密,条文表述是否严谨、规范,语言是否简洁、准确,是否符合其他立法技术规范;

  (六)立法的公开性:是否按照规定征求相关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其他公众的意见,是否采纳各方面提出的合理性意见和建议,是否充分协调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分歧;

  第八条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法规规章送审稿,应当书面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针对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省司法行政部门在审查法规规章送审稿过程中,通过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时,起草单位应当派员参加,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对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和处理情况,应当在法规规章草案审查报告中作专门说明。

  第九条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法规规章送审稿,应当充分协调各方面的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重大分歧意见,应当充分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可以组织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进行咨询论证;经过协调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请省人民政府进行协调。

  第十条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法规规章送审稿,应当经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并在讨论通过后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法规规章草案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按照会议决定修改完善,按程序呈报省长审定。其中,地方性法规草案以省人民政府议案形式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政府规章以省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审查工作规定》(粤府办〔2014〕30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征求意见工作,促进科学、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下简称法规规章)过程中的听取意见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起草、审查法规规章,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立法调研应当根据立法项目的不同特点、复杂程度和立法要求,兼顾省内与省外、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行政主体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深入基层直接听取基层单位、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调研报告。

  第五条起草、审查法规规章,应当书面征求各地级以上市以及省相关的单位的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特殊群体利益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专门听取相关市场主体、特殊群体的意见。

  第六条起草、审查法规规章,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七条起草、审查法规规章,应当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相关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九条立法论证会应当邀请相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代表和专家学者、行业代表参加。

  (一)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听证的;

  第十二条参加立法听证会的人员应当包括相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代表和专家学者、行业代表、行政管理相对人等。

  立法听证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专业知识和报名顺序,按照持不同观点的各方人数基本相当的原则确定参加人员。

  (一)召开听证会的单位理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30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第十五条设立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聘请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为起草、审查法规规章工作提供咨询论证。

  建立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深入基层听取群众和社会组织对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

  第十六条起草、审查法规规章,应当综合分析各方面的意见,充分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规章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应当在规章公布后以电话、电子邮件、书信、当面答复或者网上集中回复等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八条起草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召开立法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听取意见的,省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将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重新办理,或者自行组织立法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听取意见。

  第十九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审查听取意见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立法听取意见工作规定》(粤府办〔2014〕30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工作规定等4项政府立法工作制度的通知》解读

  -1$.trim(url).indexOf(gov.cn)

  -1 $.trim(url).indexOf(#)

  -1 $.trim(url).indexOf(javascript:)

  -1)){ window.open(url,_blank); return true; }else{ checkUrl(url); return false; } } } }); }else{ document.getElementById(headerAnchor).innerHTML = pcHeaderStr; document.getElementById(footerAnchor).innerHTML = pcFooterStr; } } initPage();

  0 OO == StranLink_Obj) continue; if (OO.title != && OO.title != null) OO.title = StranText(OO.title); if (OO.alt != && OO.alt != null) OO.alt = StranText(OO.alt); if (OO.tagName == INPUT && OO.value != && OO.type != text && OO.type != hidden) OO.value = StranText(OO.value); if (OO.nodeType == 3) { OO.data = StranText(OO.data) } else StranBody(OO) } } function JTPYStr() { return 皑蔼碍爱翱袄奥坝罢摆败颁办绊帮绑镑谤剥饱宝报鲍辈贝钡狈备惫绷笔毕毙闭边编贬变辩辫鳖瘪濒滨宾摈饼拨钵铂驳卜补参蚕残惭惨灿苍舱仓沧厕侧册测层诧搀掺蝉馋谗缠铲产阐颤场尝长偿肠厂畅钞车彻尘陈衬撑称惩诚骋痴迟驰耻齿炽冲虫宠畴踌筹绸丑橱厨锄雏础储触处传疮闯创锤纯绰辞词赐聪葱囱从丛凑窜错达带贷担单郸掸胆惮诞弹当挡党荡档捣岛祷导盗灯邓敌涤递缔点垫电淀钓调迭谍叠钉顶锭订东动栋冻斗犊独读赌镀锻断缎兑队对吨顿钝夺鹅额讹恶饿儿尔饵贰发罚阀珐矾钒烦范贩饭访纺飞废费纷坟奋愤粪丰枫锋风疯冯缝讽凤肤辐抚辅赋复负讣妇缚该钙盖干赶秆赣冈刚钢纲岗皋镐搁鸽阁铬个给龚宫巩贡钩沟构购够蛊顾剐关观馆惯贯广规硅归龟闺轨诡柜贵刽辊滚锅国过骇韩汉阂鹤贺横轰鸿红后壶护沪户哗华画划话怀坏欢环还缓换唤痪焕涣黄谎挥辉毁贿秽会烩汇讳诲绘荤浑伙获货祸击机积饥讥鸡绩缉极辑级挤几蓟剂济计记际继纪夹荚颊贾钾价驾歼监坚笺间艰缄茧检碱硷拣捡简俭减荐槛鉴践贱见键舰剑饯渐溅涧浆蒋桨奖讲酱胶浇骄娇搅铰矫侥脚饺缴绞轿较秸阶节茎惊经颈静镜径痉竞净纠厩旧驹举据锯惧剧鹃绢杰洁结诫届紧锦仅谨进晋烬尽劲荆觉决诀绝钧军骏开凯颗壳课垦恳抠库裤夸块侩宽矿旷况亏岿窥馈溃扩阔蜡腊莱来赖蓝栏拦篮阑兰澜谰揽览懒缆烂滥捞劳涝乐镭垒类泪篱离里鲤礼丽厉励砾历沥隶俩联莲连镰怜涟帘敛脸链恋炼练粮凉两辆谅疗辽镣猎临邻鳞凛赁龄铃凌灵岭领馏刘龙聋咙笼垄拢陇楼娄搂篓芦卢颅庐炉掳卤虏鲁赂禄录陆驴吕铝侣屡缕虑滤绿峦挛孪滦乱抡轮伦仑沦纶论萝罗逻锣箩骡骆络妈玛码蚂马骂吗买麦卖迈脉瞒馒蛮满谩猫锚铆贸么霉没镁门闷们锰梦谜弥觅绵缅庙灭悯闽鸣铭谬谋亩钠纳难挠脑恼闹馁腻撵捻酿鸟聂啮镊镍柠狞宁拧泞钮纽脓浓农疟诺欧鸥殴呕沤盘庞国爱赔喷鹏骗飘频贫苹凭评泼颇扑铺朴谱脐齐骑岂启气弃讫牵扦钎铅迁签谦钱钳潜浅谴堑枪呛墙蔷强抢锹桥乔侨翘窍窃钦亲轻氢倾顷请庆琼穷趋区躯驱龋颧权劝却鹊让饶扰绕热韧认纫荣绒软锐闰润洒萨鳃赛伞丧骚扫涩杀纱筛晒闪陕赡缮伤赏烧绍赊摄慑设绅审婶肾渗声绳胜圣师狮湿诗尸时蚀实识驶势释饰视试寿兽枢输书赎属术树竖数帅双谁税顺说硕烁丝饲耸怂颂讼诵擞苏诉肃虽绥岁孙损笋缩琐锁獭挞抬摊贪瘫滩坛谭谈叹汤烫涛绦腾誊锑题体屉条贴铁厅听烃铜统头图涂团颓蜕脱鸵驮驼椭洼袜弯湾顽万网韦违围为潍维苇伟伪纬谓卫温闻纹稳问瓮挝蜗涡窝呜钨乌诬无芜吴坞雾务误锡牺袭习铣戏细虾辖峡侠狭厦锨鲜纤咸贤衔闲显险现献县馅羡宪线厢镶乡详响项萧销晓啸蝎协挟携胁谐写泻谢锌衅兴汹锈绣虚嘘须许绪续轩悬选癣绚学勋询寻驯训讯逊压鸦鸭哑亚讶阉烟盐严颜阎艳厌砚彦谚验鸯杨扬疡阳痒养样瑶摇尧遥窑谣药爷页业叶医铱颐遗仪彝蚁艺亿忆义诣议谊译异绎荫阴银饮樱婴鹰应缨莹萤营荧蝇颖哟拥佣痈踊咏涌优忧邮铀犹游诱舆鱼渔娱与屿语吁御狱誉预驭鸳渊辕园员圆缘远愿约跃钥岳粤悦阅云郧匀陨运蕴酝晕韵杂灾载攒暂赞赃脏凿枣灶责择则泽贼赠扎札轧铡闸诈斋债毡盏斩辗崭栈战绽张涨帐账胀赵蛰辙锗这贞针侦诊镇阵挣睁狰帧郑证织职执纸挚掷帜质钟终种肿众诌轴皱昼骤猪诸诛烛瞩嘱贮铸筑驻专砖转赚桩庄装妆壮状锥赘坠缀谆浊兹资渍踪综总纵邹诅组钻致钟么为只凶准启板里雳余链泄; } function FTPYStr() { return 皚藹礙愛翺襖奧壩罷擺敗頒辦絆幫綁鎊謗剝飽寶報鮑輩貝鋇狽備憊繃筆畢斃閉邊編貶變辯辮鼈癟瀕濱賓擯餅撥缽鉑駁蔔補參蠶殘慚慘燦蒼艙倉滄廁側冊測層詫攙摻蟬饞讒纏鏟産闡顫場嘗長償腸廠暢鈔車徹塵陳襯撐稱懲誠騁癡遲馳恥齒熾沖蟲寵疇躊籌綢醜櫥廚鋤雛礎儲觸處傳瘡闖創錘純綽辭詞賜聰蔥囪從叢湊竄錯達帶貸擔單鄲撣膽憚誕彈當擋黨蕩檔搗島禱導盜燈鄧敵滌遞締點墊電澱釣調叠諜疊釘頂錠訂東動棟凍鬥犢獨讀賭鍍鍛斷緞兌隊對噸頓鈍奪鵝額訛惡餓兒爾餌貳發罰閥琺礬釩煩範販飯訪紡飛廢費紛墳奮憤糞豐楓鋒風瘋馮縫諷鳳膚輻撫輔賦複負訃婦縛該鈣蓋幹趕稈贛岡剛鋼綱崗臯鎬擱鴿閣鉻個給龔宮鞏貢鈎溝構購夠蠱顧剮關觀館慣貫廣規矽歸龜閨軌詭櫃貴劊輥滾鍋國過駭韓漢閡鶴賀橫轟鴻紅後壺護滬戶嘩華畫劃話懷壞歡環還緩換喚瘓煥渙黃謊揮輝毀賄穢會燴彙諱誨繪葷渾夥獲貨禍擊機積饑譏雞績緝極輯級擠幾薊劑濟計記際繼紀夾莢頰賈鉀價駕殲監堅箋間艱緘繭檢堿鹼揀撿簡儉減薦檻鑒踐賤見鍵艦劍餞漸濺澗漿蔣槳獎講醬膠澆驕嬌攪鉸矯僥腳餃繳絞轎較稭階節莖驚經頸靜鏡徑痙競淨糾廄舊駒舉據鋸懼劇鵑絹傑潔結誡屆緊錦僅謹進晉燼盡勁荊覺決訣絕鈞軍駿開凱顆殼課墾懇摳庫褲誇塊儈寬礦曠況虧巋窺饋潰擴闊蠟臘萊來賴藍欄攔籃闌蘭瀾讕攬覽懶纜爛濫撈勞澇樂鐳壘類淚籬離裏鯉禮麗厲勵礫曆瀝隸倆聯蓮連鐮憐漣簾斂臉鏈戀煉練糧涼兩輛諒療遼鐐獵臨鄰鱗凜賃齡鈴淩靈嶺領餾劉龍聾嚨籠壟攏隴樓婁摟簍蘆盧顱廬爐擄鹵虜魯賂祿錄陸驢呂鋁侶屢縷慮濾綠巒攣孿灤亂掄輪倫侖淪綸論蘿羅邏鑼籮騾駱絡媽瑪碼螞馬罵嗎買麥賣邁脈瞞饅蠻滿謾貓錨鉚貿麽黴沒鎂門悶們錳夢謎彌覓綿緬廟滅憫閩鳴銘謬謀畝鈉納難撓腦惱鬧餒膩攆撚釀鳥聶齧鑷鎳檸獰甯擰濘鈕紐膿濃農瘧諾歐鷗毆嘔漚盤龐國愛賠噴鵬騙飄頻貧蘋憑評潑頗撲鋪樸譜臍齊騎豈啓氣棄訖牽扡釺鉛遷簽謙錢鉗潛淺譴塹槍嗆牆薔強搶鍬橋喬僑翹竅竊欽親輕氫傾頃請慶瓊窮趨區軀驅齲顴權勸卻鵲讓饒擾繞熱韌認紉榮絨軟銳閏潤灑薩鰓賽傘喪騷掃澀殺紗篩曬閃陝贍繕傷賞燒紹賒攝懾設紳審嬸腎滲聲繩勝聖師獅濕詩屍時蝕實識駛勢釋飾視試壽獸樞輸書贖屬術樹豎數帥雙誰稅順說碩爍絲飼聳慫頌訟誦擻蘇訴肅雖綏歲孫損筍縮瑣鎖獺撻擡攤貪癱灘壇譚談歎湯燙濤縧騰謄銻題體屜條貼鐵廳聽烴銅統頭圖塗團頹蛻脫鴕馱駝橢窪襪彎灣頑萬網韋違圍爲濰維葦偉僞緯謂衛溫聞紋穩問甕撾蝸渦窩嗚鎢烏誣無蕪吳塢霧務誤錫犧襲習銑戲細蝦轄峽俠狹廈鍁鮮纖鹹賢銜閑顯險現獻縣餡羨憲線廂鑲鄉詳響項蕭銷曉嘯蠍協挾攜脅諧寫瀉謝鋅釁興洶鏽繡虛噓須許緒續軒懸選癬絢學勳詢尋馴訓訊遜壓鴉鴨啞亞訝閹煙鹽嚴顔閻豔厭硯彥諺驗鴦楊揚瘍陽癢養樣瑤搖堯遙窯謠藥爺頁業葉醫銥頤遺儀彜蟻藝億憶義詣議誼譯異繹蔭陰銀飲櫻嬰鷹應纓瑩螢營熒蠅穎喲擁傭癰踴詠湧優憂郵鈾猶遊誘輿魚漁娛與嶼語籲禦獄譽預馭鴛淵轅園員圓緣遠願約躍鑰嶽粵悅閱雲鄖勻隕運蘊醞暈韻雜災載攢暫贊贓髒鑿棗竈責擇則澤賊贈紮劄軋鍘閘詐齋債氈盞斬輾嶄棧戰綻張漲帳賬脹趙蟄轍鍺這貞針偵診鎮陣掙睜猙幀鄭證織職執紙摯擲幟質鍾終種腫衆謅軸皺晝驟豬諸誅燭矚囑貯鑄築駐專磚轉賺樁莊裝妝壯狀錐贅墜綴諄濁茲資漬蹤綜總縱鄒詛組鑽緻鐘麼為隻兇準啟闆裡靂餘鍊洩; } function Traditionalized(cc) { var str = , ss = JTPYStr(), tt = FTPYStr(); for (var i = 0; i

  10000 && ss.indexOf(cc.charAt(i)) != -1) str += tt.charAt(ss.indexOf(cc.charAt(i))); else str += cc.charAt(i); } return str; } function Simplized(cc) { var str = , ss = JTPYStr(), tt = FTPYStr(); for (var i = 0;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