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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二七区要求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方垫资 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

  ;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且未落实建设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确需实施的应当书面上报区人民政府,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区投资主管部门纳入年度政府资本预算,并严格履行审批立项程序;未履行审批立项程序的,原则上不可以实施。

  对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仅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其中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点多面广的同类项目,可合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总投资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党委、政府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或已研究同意建设的项目,部分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对经批准的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

  项目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详细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第一条为充分的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本级政府财政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学技术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一直在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量力而行、统筹平衡。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政府资本预算实施,坚持以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项目的实施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产金额的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利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七条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本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资本预算编制、项目审批,并对实施情况做监督、协调、指导。

  第八条区投资主管部门应该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可以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理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项目单位理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别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产金额来源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具相关文件资料。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和社会效益、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产金额来源以及资金筹措方案等做全面分析论证。

  项目单位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依法提供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理应当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法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

  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另外的费用、预备费等。

  第十四条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该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核检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不是满足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对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依据。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安排政府资本预算、工程招标投标、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第十七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第十八条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资金申请手续。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项目单位理应当向区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条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报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同时附具下列材料:

  对无需办理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提供无需办理的相关材料或承诺。

  第二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报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第二十三条依照国家、省、市投资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可按照下列要求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仅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其中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点多面广的同类项目,可合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对总投资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党委、政府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或已研究同意建设的项目,部分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三)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对经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

  (四)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单纯购置性项目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初步设计;

  (五)对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等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投资概算深度)进行审批;

  (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依据项目单位申请由原审批部门出具相关变更手续。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总投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方案与项目建议书批复不一致的,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为准,不再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调整。

  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估算10%的,或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原审批部门重新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依据项目单位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全部审批完成后,按照项目相关程序报财政部门进行评审,并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招投标方案依法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由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要进行咨询评估,对国家和省市已经颁布建设标准和造价标准的项目,情况简单、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上级审批部门或相关单位已评估的项目,可以不进行咨询评估。具体评估细则按照评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咨询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所产生的费用,纳入区本级财政预算,由审批部门支付。

  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需要,提出需要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根据项目前期推进进度,分年度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区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总额,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区人民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二条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库款实际情况,及时办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根据下达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确需调整项目年度总投资的,由项目单位征求区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批准后,出具请示报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且未落实建设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确需实施的应当书面上报区人民政府,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区投资主管部门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并严格履行审批立项程序;未履行审批立项程序的,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三十五条对因项目单位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不具备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服务机构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或按有关规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代建制。

  对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组建项目法人。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具有项目统一代码、通过在线平成审批手续、资金落实到位等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减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改变设计方案。

  确需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于项目实施前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建设期内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建议及资金来源,并附具相关的佐证材料,按照规定程序报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向原投资概算审批部门申请调整。

  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或者部分分项工程投资超过批复概算但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批复总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报请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核定批复概算总投资内自行调剂使用,原则上不再调整投资概算。

  第四十条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并编制工程预算报区财政部门进行评审。施工图设计应满足节约、实用的原则,预算应控制在已批复概算范围内。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十三条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实际效果,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项目后评价等相关工作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要求被评估单位支付。

  第四十四条对工程施工合同内、合同外涉及工程投资增减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暂列金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建设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应对工程现场签证事项提出实质性审查意见并按规定组织工程签证。

  工程签证现场无法察看签证事项具体内容的,原则上不予签证。签证事项超出原合同价款10%的,应按照新项目重新申报、重新招标,不予签证。

  第四十五条区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依法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区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第五十二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单位或对项目进行咨询评估的机构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严重失实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移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项目单位未依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已出台的区级政府投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