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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施行5年!持续加强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

  《通知》共四部分。在执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基础上,新要求、新内容大多数表现在:

  △一是进一步规范项目决策审批程序,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和基本建设程序监管;

  △三是规范招投标行为,细化招标阶段、招标条件、招标文件编制,明确招标控制价编制和暂估价项目分包招标主体;

  《通知》丰富完善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在部门分工、规范要求、监管措施等方面有一定突破和创新,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关于工程总承包监管的工作职责做了明确。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包条件的初步设计审批事项,明确“各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及相关规定,根据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相关工作”。

  基本建设程序对于工程建设的项目决策、勘察设计、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以及投资效益等具备极其重大的保障作用。《通知》重申各级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许可等程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决策和实施监管,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不得因采取了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而违法减少或倒置基本建设程序。

  《通知》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前,应完成项目工程勘测考察,明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条件,并具有成熟的技术方案。”并增加“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发包要求:“应当在完成初步设计,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设计的具体方案审定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对此类项目招标发包时项目应达到的推进阶段和应满足的深度规定(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有关要求)作出了明确要求。同时明确:“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投资规模等不明晰、不具备工程总承包发包条件的项目(含片区开发的打捆项目等),不适宜采取了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招标。”对包含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暂估价工程、货物、服务分包的实施主体作了明确。

  《通知》细化明确:“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暂估价工程、货物、服务的分包,应当依法招标,严禁不经招标直接委托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项目的全部设计和施工业务支解后发包给其他单位,也不得将主体设计或者整体的结构、关键性专业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分包单位除建筑施工劳务外,不得再分包;设计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通知》对工程总承包合同、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要求等作了明确,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履约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规范了变更、签证、结算和决算审核要求。要求“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不得违法签订与招标文件规定、总承包合同约定实质内容相背离的补充合同(协议)”“加强变更及签证管理,坚决杜绝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