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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水利(水务)局,市水利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横塘河枢纽建设处、市长江堤防工程管理处、市河道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逐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省水利厅苏水建[2006]23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规定》明确了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规定了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的监督职责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增强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意识和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和强化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的安全监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辖市(区)水利(水务)局,各相关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维护社会稳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和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

  1、各辖市(区)水利(水务)局,各相关的单位要深入研究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结合本单位实际,尽快明确相应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各辖市(区)水利(水务)局。各相关的单位监督机构基础信息(表格见附件)于6月15日前报市水利局综合规划处;

  2、各辖市(区)水利(水务)局,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和指导项目法人(建筑设计企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实施工程单位等水利工程建设主体,进一步开展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监督检查水平。

  (一)各辖市(区)水利(水务)局,各相关的单位应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应当及时转送上级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

  (二)项目法人(建筑设计企业)和实施工程单位要逐步加强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管理,尽快建立和健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上述费用用于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调减或挪用。

  (三)项目法人(建筑设计企业)要按照《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要求,编制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联的资料报送上级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县级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的20日内,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水利局。

  各辖市(区)水利(水务)局,各相关的单位要在近期组织并且开展在建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工程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建设施工所有的环节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工程安全度汛的预案及措施等。对于检查中发现三违行为,要及时纠正;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责令立即排除。市局将依据情况,适时组织部分在建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