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存续期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有关发债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加强存续期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2〕967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存续期管理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开展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存续期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发挥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功能、防范化解债券市场相关风险、建立良好的地方金融生态和信用环境的有效举措。各有关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下同)、发债企业要提高认识,压实责任,保质保量做好2023年度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存续期管理有关工作。
请有关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对辖区内近期以及2023年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开展全量排查,提前掌握辖区内企业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安排和风险状况。对排查后存在偿债风险的企业债券,列为重点关注对象,第一时间组建风险应对工作专班,实行挂牌督战,制定风险防控方案,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区县政府和我委。
请有关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加强企业债券事中事后监管,对辖区内已发行、仍处于存续期的全部企业债券组织并且开展一次全量检查。检查应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存续期债券总体情况。包括存续期债券支数及规模、各年度还本付息额、发行人行业及区域分布等情况。
(二)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债券资金是否按要求投入批复文件、注册文件和募集说明书里面约定的项目领域,重点排查涉及地方隐性债务情况,如有募集资金投向变更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是不是真的存在违规挪用债券资金等问题。
(三)信息公开披露情况。包括发行人是否按照《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披露定期报告等情况,以及中介机构协助发行人做好信息公开披露工作的履职尽责等情况。
(四)发行人资产利润情况。包括发行人是不是真的存在虚增资产、虚增利润等情况。如企业发生或计划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要对发行人的重组过程进行监管,分析判断资产重组是否增加债券偿付风险,督促发行人按照合规的程序实施重组并履行相关义务。
(五)募投项目运营效益情况。包括募投项目是否如期开工、实施建设,建设进度是否与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匹配,项目业已形成的资产或收益权是否按募集说明书约定(如有)办理抵质押手续,已完工募投项目的运营效益情况等。
(六)对以资产抵押担保的企业债券,检查债券抵押资产后续跟踪评估和信息公开披露情况。
(七)对已发行的优质企业债券,要督促相关发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存续期报告编制和信息公开披露等相关工作。
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发行人存在虚增资产、虚增利润、挪用债券资金、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请有关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及时提出整改要求予以规范,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我委,我委将及时报市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请各相关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持续加强企业债券项目申报和存续期管理,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提升公司债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一)加强项目申报把关。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严把申请材料关,深入分析发行人资产利润情况和项目风险情况,着重关注发行人资产真实性和项目收益可行性,充分识别风险。
(二)加强中介机构和发行人管理。对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在企业债券项目申报和存续期中存在的失信失职行为和不专业行为,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向我委反映,我委将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有关情况。
(一)请各相关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牵头,针对上述各项工作要求逐一落实,汇总形成本辖区内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和存续期全量排查报告,填写《2023年企业债券存续期自查情况表》(附件1),于2022年12月27日前将盖章件及电子版报送我委。并分别于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前报送《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季度排查表》(附件2)。
(二)市属国有企业及非公有制企业比照上述要求,认真开展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存续期监管有关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告及《2023年企业债券存续期自查情况表》,并定期报送《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季度排查表》。
(三)我委将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通过现场核查和自查相结合等方式,对企业债券风险防控开展一次“回头看”,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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