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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有力有序推进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提速项目前期工作。对纳入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提前启动前期研究,深化方案和空间、用地、技术协同论证,确保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技术准备时间平均压减2个月以上。鼓励项目法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带图申报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规划,提前明确建设规模、意向选址位置及用地范围等基础信息。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规划统筹,指导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设计单位依照总图、规划、标准等要求,开展设计等前期论证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确保项目依法规范实施。

  二、进一步优化简化审批流程。各项目审批部门重点对已开展的技术审查成果做复核。对已经区域评价锁定的控制性条件和要素,可直接作为依据进行审批。合并减少同一部门审批事项,优化跨部门审查事项,实行“平面审批”、快速审批,确保一般项目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到施工许可阶段的审批时间严控在65个工作日以内。

  三、推行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适度分离。项目法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前先行开展关系项目落地的各项技术论证,推动项目建设需求、技术经济指标与空间边界条件同步论证,通过系统平台共享各种论证结果,寻找项目落地的最优方式。其中,涉及空间和用地等技术问题,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协同;涉及质量安全、管线迁改等施工准备问题,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同;涉及体制机制、经部门协调推进困难的问题,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

  四、统筹计划管理和要素保障。市发展改革委汇总下达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规划,定期梳理项目前期工作节点任务。会同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项目池+资金池+资源要素池”对接,统筹资金、用地等资源要素保障,快速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重庆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操作规程(2020年版)》(附件1),进一步健全本行业、本部门操作细则,在总结经验基础上一直更新完善,推动项目加快落地建设。

  (一)前期研究。对纳入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和专项论证单位比选,提前开展方案论证。方案论证包含地勘、环评、城市绿化、水保、地灾、文物、地震、自然资源保护地等相关专项。鼓励项目法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带图申报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规划。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无偿提供空间底图技术服务,协助开展前期研究。鼓励采取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新技术,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二)组织形式。鼓励项目法人采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方式,确定1家单位或联合体,统筹负责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等各阶段设计工作。方案及其设计单位(团队)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确定的,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市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会议等审核检查通过后,项目法人可委托优选产生的方案设计单位(团队)继续承担后续设计工作。

  (三)经费保障。提前开展研究的经费按项目总投资5%—8%预安排,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汇总纳入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申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下达市级政府投资前期工作规划,动态调度保障。

  (四)投资项目基础平台。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整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规划、年度资本预算等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要求和信息,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交通、生态、绿地、林地、市政公用、文物、自然资源保护地、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等各类空间性规划和信息,依托全市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共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基础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无偿提供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使用。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将各自管理的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项目审批、空间性规划等信息提交平台共享,并负责动态更新完善。

  (一)空间协同论证。方案达到编制深度后,项目法人申报纳入平台开展空间协同论证。空间协同论证包含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城市规划建设强制性内容、重点领域空间性规划管控条件、城镇空间规划布局、土地权属情况等。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空间协同论证,依据情况征求交通、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林业、水利、文物、人防、住房城乡建设、应急、地震等部门意见。

  (二)空间论证意见。有关部门通过平台反馈空间论证意见,到期未反馈视为同意,逾期反馈意见不予受理、不予采纳。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出具“空间协同论证综合意见”,可作为后续开展论证、办理手续的技术要件。铁路、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机场等特别重点项目,除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明确的“红线”要求、或存在重大社会风险且无法协调解决外,原则上应出具“支持”或“有条件支持”的论证意见。通过空间协同论证的项目,后续深化设计时原则上不可以改变项目空间位置。确需改变的,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处置。需重大改变的,要重新开展空间协同论证。

  (三)规划调整。建设项目涉及规划修改的,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程序完成修改。其中,涉及征求区县、公安交管部门和其他权属单位意见的,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空间协同论证后,由区县政府会同项目法人根据“空间协同论证综合意见”,组织推进权属、征地拆迁等协调工作,完成相关协议签订和执行。

  (四)占绿审批。铁路、轨道交通、高速公路、跨江大桥(引桥)、穿山隧道、跨区域主干路、城市快速路及其立交节点等项目空间协同方案已经锁定、一定要使用城市绿地的干线项目,项目法人可根据“空间协同论证综合意见”向市城市管理局报备后先行使用。占补总体平衡方案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通过平台落实,分批次报市政府审定,不再单独按项目上报市政府审批。

  (五)区域评审。区域评价已覆盖环评、节能、文物、地震、地灾、压覆矿、气候可行性等专项评审事项的,且符合区域评价成果适用条件的项目,由对应审批部门指导项目法人免于或简化办理相关手续。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项目,不再办理压覆矿手续。

  (六)工业园区审批。探索在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开展工业园区审批改革试点。控制性详规已经锁定的工业园区,规划设计的具体方案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各项管控要求的项目,项目法人在土地划拨手续办理后,可申请同步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选址和预审手续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合并办理。方案设计稳定的房屋建筑项目,取得选址及用地预审手续后,可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对市政交通线性工程,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结合“空间协同综合论证意见”,指导项目法人深化方案设计后,办理选址及用地预审手续。发展改革部门同步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涉及国家事权、资金待安排等问题造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暂无法审批的,可出具“可行性研究审查意见”,作为后续开展论证、办理手续的技术要件。

  (二)用地规划许可办理。市政府批复土地划拨后,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一并核发用地规划许可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涉及权属关系的,征得权属单位同意占用意见后,核发用地规划许可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涉及土地征收、用地批准及国家事权等原因暂时没办法办理用地规划许可的,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可出具“建设用地规划审查意见”,作为后续开展论证、办理手续的技术要件。

  (三)征地拆迁。项目方案设计及用地边界基本稳定后,由区县政府会同项目法人结合方案设计确定拟征收范围,开展征收拆迁。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有关区县政府可向市政府申请征地人员安置。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后续设计深化情况,及时完善用地红线,指导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步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四)用地保障。符合先行用地办理规定的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先行用地手续。用地权属在市、区县属相关单位或企业的,权属单位应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先行交地。区县政府要提前筹集征地拆迁资金,按计划交地。必须发生的占用、补偿、征地拆迁等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

  (五)审批手续。护坡、河道治理、两江四岸治理提升工程,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无需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或者建设用地规划审查意见),非独立占地的项目无需开展用地预审和用地规划许可。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市政维护、修缮工程等项目,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再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

  (一)工程规划许可办理。项目法人在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或者建设用地规划审查意见)后,可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涉及权属关系的,在取得划拨土地决定书、用地规划许可(或者建设用地规划审查意见)后,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涉及国家安全、文物、地震、机场、水务、应急、燃气、电力、轨道交通、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等需要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及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批准同意的,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反馈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涉及国家事权、暂时没办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作为后续开展论证、办理手续的技术要件。探索试点告知承诺方式,加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

  (二)占地和临时开口手续办理。占用、挖掘道路和开设临时路口所需手续,由交通运输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产权管理和交通秩序管理方面要求分别办理。

  (一)施工图审查。取消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下房屋建筑施工图审查。其他房屋建筑及市政次支道路的施工图审查时间由原来15个工作日调整为10个工作日。各项行政许可均不得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作为前置条件。

  (二)施工许可办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部门可结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办理施工许可。总投资1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装饰装修工程,不再办理施工许可。

  (三)“三通一平”。项目法人根据用地交付情况,可提前开展招标投标工作,分段进场实施“三通一平”。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对“三通一平”工程免于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法人作出项目依法合规实施的承诺后进场施工。涉及高切坡、高填方、深基坑的,项目法人在高切坡、高填方、深基坑施工图审查合格后进场施工。涉及征占用林地的,项目法人完善林地使用审批手续后进场施工,市林业局保障用地定额指标。

  (四)管线迁改。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部门按职责分工,督促本行业项目法人会同水、电、气、油、讯等管线权属单位,组建工作专班。工作专班在主体工程的方案设计稳定后,提前开展管线迁改论证。确需迁改的,可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审批,其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实施管线迁改,力争在开工前完成。涉及市政管线临时迁改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免于办理规划手续。

  (五)交叉节点工程建设。统筹新开工项目和储备项目建设时序。新开工项目建设可能会引起储备项目实施困难或代价巨大的,或导致新开工项目建设后需拆除重建的,同步实施交叉节点工程。具备单独报批条件的,可单独报批并组织实施;不具备单独报批条件的,可采取变更设计方式,委托新开工项目法人一并实施。重点项目牵头单位加强重点项目主体工程与配套工程建设时序的统筹协调,对可能制约和影响主体工程发挥功能的配套工程,推动与主体工程同时开展前期工作、同期建设实施、同步建成投用。

  (六)土石方弃渣管理。市城市管理局强化弃渣调配,按月跟踪轨道交通、综合交通枢纽等重点项目出渣情况,协调区县政府优先解决重点项目出渣需求;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加强中心城区渣场规划布局,指导有关区县加快建设弃渣场地;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指导项目法人加强本单位所有项目土石方的计划统筹、单个项目土石方的挖填平衡,强化跨项目、跨区域土石方调配。公安交管部门逐步优化弃渣运输路线、运输时段监管。水利部门结合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办理,研究优化简化弃渣证明材料,不得强制要求项目法人提供弃渣协议。区县政府主动解决项目出渣需求,按照就近原则加快布局建设渣场。

  (一)信用管理。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前期工作参与主体信用台账,重点记录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漏项、超概、经多次协同仍不足以满足技术标准条件、对前期协同一致意见申请调整,以及有关部门、区县政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等行为,作为后续安排前期工作任务、经费的重要依据。

  (二)协调督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项目法人快速推进前期工作,综合调度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后仍推进困难事项。市政府督查办完善项目前期工作绩效考核机制,结合区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业绩考核和市级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加强本规程落实情况的考核督促。

  本规程适用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区县政府投资项目、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及涉及功能重置、结构安全的修缮维护项目前期工作,可参照本规程执行。涉及国家事权、保密等审批事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先行出具审查意见的法定审批事项,项目法人应事先承诺依法依规推进项目实施,并在项目主体开工前完成审批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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