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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基础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湖南省基础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教改项目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为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全方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夯实根基。旨在鼓励全省中小学校教师和广大教育工作者围绕基础教育教学改革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应用型研究,推动基础教育改革研究成果培育、转化与应用,促进基础教育教学质量整体提升。

  教改项目面向全省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教育学校,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含直属单位)、基础教育研究机构、普通高校相关专业院系设立,省级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教改项目以实践应用为鲜明导向,主要支持面向基础教育教学开展前瞻性、系统性、全局性、创新性研究,重点聚焦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求、课堂教学效率提升、学校教学质量提高、人才教育培训目标达成等方面,项目成果应对提升基础教育教学质量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教改项目分为重点资助项目(含委托项目)、一般资助项目(含青年专项)两大类。重点资助项目要求前期具备一定研究基础,在某个领域或学科教学中取得了实践成果;委托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重点任务或阶段性重点工作适时发布。一般资助项目要求从微视角、小切口切入,着重于解决某个学科或课程教学的具体问题;青年专项重点支持青年教师围绕教育教学一线开展实践研究。

  1.重点资助项目立项应具备较好的研究和实践基础,选题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聚焦基础教育领域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研究方向清晰明确,方案设计与实施科学合理,拥有相对应的理论支撑,具备现实可行性。主持人须有科研课题研究经历,在教学实践中有创新性探索。鼓励高等院校、教科研机构参与申报。以高校及教科研机构领衔申报的项目,其小组成员中从事一线教育教学人员的比例不能低于50%。

  2.一般资助项目立项立足解决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具体问题,主持人以一线骨干教师、校(园)长为主,具有一定的教育科研能力。青年专项主持人须具备一线教学工作经历,主持人及研究小组成员的平均岁数不超过35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3.教改项目申报主持人限主持1项教改项目,项目组成员同时参与的教改项目不允许超出2项,项目组成员不超过6人(含主持人)。主持人已承担教改项目且尚未结项者,不得作为主持人申报新的项目。

  1.教改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应在2个月内组织开题论证。论证通过后,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确需变更且有充分理由的,须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和市州教育(体)局严格把关后签署意见,报省教育厅审批。

  2.项目主持人(项目组)应在申报项目时确立项目的研究周期,重点资助项目研究周期不超过3年,一般资助项目研究周期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经所在单位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同意后可申请延期1次,延期时长不超过1年。项目研究时间从省教育厅发文公布立项名单之日起算。

  3.教改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省教育厅负责组织普通高等院校、厅直学校、厅直属单位立项项目和委托项目的中期检查;各市州教育(体)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立项项目的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有:项目立项论证情况、研究进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阶段研究工作安排等。项目主持人提交开题论证、中期检查及阶段性成果等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教改项目中期检查主管部门审批。

  教改项目资助经费要严格按照财务纪律和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纳入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或项目责任单位的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市州、县市区可结合自己实际,为教改项目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教改项目资助经费分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进行管理。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会议费/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不得用于出国、出境合作交流以及其他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等。

  4.设备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施,对现有仪器设施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施而发生的费用,不能用于购置大型设备。

  6.劳务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以及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支除专家咨询费以外的劳务费。

  (二)间接费用是指主持人所在单位或项目责任单位用于补偿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施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的比例不超过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的55%。主持人所在单位或项目责任单位可据实提取间接费用,也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主持人所在单位或项目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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