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招标、招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公平、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现将大亚湾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招标活动投诉处理程序清晰如下。
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贰言的事项,投诉时应当一起附上贰言签收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许贰言答复函等可证明投诉人已提出贰言的资料;已向其他行政监督部分投诉的,应当予以阐明。
大亚湾区住建局在收到投诉人或许其他部分转交的投诉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对资料内容做开始核对,视状况别离作出以下处理决议:
(一)不契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议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奉告投诉人,其间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贰言且仍在贰言期限内的,奉告投诉人及时向招标人提出贰言;
(二)投诉事项有多项但有部分事项不契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对其间契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对不契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不予受理,并书面奉告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对契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归于本部分受理的投诉,奉告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分提出投诉;
(五)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实在名字、签字和有用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托付署理人没有相应的授权托付书和有用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许有关托付署理权限和事项不清晰的;
招标人或许其他好坏关系人以为招标招标活动不契合法令、法规和规章规则的,应在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实名向监管该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监督部分书面提出投诉。依法应当先提出贰言的,贰言答复期间不计入规则期限。
(一)对资历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历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操控价、资历预审成果、评标陈述或许定标成果,为其发布或许公示之日;
(二)对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标时刻、开标程序、招标文件密封查看和开封、唱标内容、开标记载、唱标次第等,为开标期间
决议予以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对其他部分转交的投诉件,以本部分签收该转交投诉件之日为收到投诉书之日。
投诉处理决议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阐明理由,并依照以下规则作出处理决议:
(一)现已查实有显着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的,禁绝撤回,并持续查询直至依法作出处理决议;
(二)撤回投诉不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许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进程停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现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一)投诉缺少现实根据或许法令依据的,或许投诉人捏造现实、假造资料或许以非法手段获得证明资料来投诉的,驳回投诉;